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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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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咨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机关处理行政赔偿咨询,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赔偿咨询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赔偿职责分工及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赔偿咨询由法制机构处理,其他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处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赔偿处理

第七条  收到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赔偿申请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赔偿请求人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三)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四)赔偿申请书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前条所列内容审查完毕,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申请不符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请求人经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届满后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第九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法制机构可对下列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一)赔偿请求人实际受害情况;

(二)损害事实与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

(三)有关责任人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大小情况;

(四)共同赔偿请求人情况;

(五)其他对处理行政赔偿必需的情况。

第十条  行政赔偿申请受理后,可视情况与赔偿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行政赔偿协议书》,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第十一条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行政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三)赔偿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法律文书为处理行政赔偿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

(三)上级或本级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作出的纠正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其他有权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的决定、通知等。

第十三条  对应予行政赔偿的,由法制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呈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发。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请求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赔偿义务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赔偿结论;

(五)救济的权利及行使期限;

(六)作出赔偿决定的年、月、日。

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自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六条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追偿处理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赔偿损失后三个月内对追偿事项提出意见,拟出《追偿决定书》,经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发《追偿决定书》。

第十八条  同案有数名被追偿人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比例确定追偿费用,各被追偿人的追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案国家赔偿金额。

第十九条  追偿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但缴付的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在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本机关在收到复核后,责成相关机构复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制发《行政追偿复核决定书》。

复核期间,追偿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行政赔偿和追偿处理完毕后,法制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立卷归档:

(一)案卷实行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

(三)案卷按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追偿决定书;

4.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报告;

5.赔偿请求书;

6.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书;

7.证据材料;

8.被追偿人申诉材料;

9.复核决定书;

10.赔偿及追偿决定执行后的收据或凭证;

11.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12-21                                  截止日期:2017-01-05

(中讯财务摘录自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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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6天前 | 舟山浏览:1231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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